新疆昆仑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昆仑科技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资格的高校。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新疆昆仑科技学院
第三条 学校标识码:4165014987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新疆昆仑科技学院
第七条 证书类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办学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湖市纬二路8号
第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8-2956888
传 真:0998-6526299
第三章 学校简介
第十条 新疆昆仑科技学院简介:
新疆昆仑科技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坚持“用胡杨精神育人,为兴疆固边服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使命,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中西部及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学校坐落于新疆喀什草湖市,规划占地2250亩。一期校园占地505亩,校舍面积16.73万平方米。现有专任教师307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261人,高级职称172人,教授64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979万元,馆藏图书46.23万册;已建成22个校内实验实训室和80个校外实习实训就业基地。学校下设电子信息与人工智能学院、智能装备与制造学院、数字经济与管理学院、低空科学与工程学院、人文学院等7个二级学院,2026年首届开设电子信息工程、人工智能、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低空技术与工程、汉语言文学等10个本科专业,2026年首届计划招生500人。
学校坚持“加强内涵、注重应用、扶优强特、争创一流”的办学方针,弘扬“兵团精神和胡杨精神,老兵精神”“西迁精神”,践行“饮水思源、科技兴疆”校训,遵循“德育为先、理论为基、实践为要、能力为重”的育人理念,努力培养具有爱国爱疆情怀,社会责任感与创新精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面向未来,学校将立足南疆,扎根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致力于建设成为以工为主,经、管、文、艺、农、医多学科协同发展的区域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决定性意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依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实际,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普通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报考我校的考生,省控线以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 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相关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未进行同分排序的批次或计划类型,遇同分考生时依次分别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充分兼顾考生专业报考意向合理调配。
第二十条 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入学后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我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第二十四条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或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提出,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可在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报到时学校设置“绿色通道”,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做好应助尽助、精准资助,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可登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信息网或我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学校签发新疆昆仑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我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新疆昆仑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